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規劃查核執行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240號、315號及33
0號規定辦理。
受查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時,會計師應評估受查者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控制作業有效執行,據以
決定證實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
〔立法理由〕
會計基金會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分別發布審
計準則公報第七十四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及第七十五號「辨
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
三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及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
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再適用;又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四號
「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第七十五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
風險」及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分別修正為審計
準則240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責任」、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
表達風險」及 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爰配合修正第一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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