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148 0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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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 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9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18條條文;並 自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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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6003675 4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20條、第29條;增訂第2條之1、第12條之1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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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2009 3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5條、第2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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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35642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6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 27 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2、第28條之1;刪除第11條條文;除本次修 正條文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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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20052649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8條、第14條、第20條、第28條之1、第29條條 文;除本次修正之第 8條自一0四會計年度及第20條自一0三會計年度 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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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30029286號 令修正發布第20條、第29條;增訂第20條之1、第20條之2條文,除第2 0條第1項第3款、第 8款及第13款自104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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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071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2條之1、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 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刪除28條之1條文,除第20條第 1項第9 款序文、第4目至第6目、第11目、第14目及第14款自 108年7月1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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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

立法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
簡稱會計基金會)為使會計師服務案件接軌國際,參考國際審計暨確信準
則理事會所發布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發布
「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以下簡稱準則
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實施,以建構會計師服務案件之遵循架構,自此會計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其名稱及編號原則上按國際準則修正,本規則所援引審計準則
公報之號次有全面檢視調整之必要。另為與經濟部所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有所區別,將本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所
    援引審計準則公報之號次,俾與準則總綱一致。(修正條文第四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二、配合現行實務訂定會計師得按審計準則 320號運用重大性觀念,考量
    重大性及查核風險,酌行增減查核程序,且為明確會計師查核責任,
    增減之查核程序應於查核書面紀錄敍明理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

法規異動

修正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