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一、為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爰明定出席人數不 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