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爰明定出席人數不
    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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