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二千股標的證
券;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
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
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
除前項規定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加掛契約如下:
一、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
二、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
    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契約。
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現行本公司ETF期貨契約單位為10,000受益權單位,考量部分ETF期貨上市
至今契約價值已明顯上升,一般交易人參與上有所難度,本公司鑒於交易
人及期貨業者之建議,爰加掛契約單位為 1,000受益權單位之小型契約,
以期在不影響現有交易人權益前提下,增加交易人選擇,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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