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17 68號函修正發布第 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138號函辦理 )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800110 8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41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6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80052966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900003 760號公告自99年1月25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002002 9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23條、第24條、第29條、第32條、第33條 條文;並自民國100年5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03654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0020030 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民國100年5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9年6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29426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00300 95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並自101年2月2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0年8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36238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00202 18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1 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52408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1000109 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5條至第27條、第30條 、第3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03311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100013 5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並自101年5月1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 年4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13937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102008 7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並自101年5 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10013311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2000 4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3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2年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5602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2001 81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2年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34876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00263 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102年12月2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 年8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20035999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03 46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6條、第32條、第35條、第37條、第39條條 文,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 字第1020054435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03460號 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04 7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 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 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增訂第 4條之1、第21條之1、第24 條之1、第25條之1、第32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實施(中華民國103年4月 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1127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監字第 10300011151號函修正發布 第16條條文,並自103年6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 字第1030003739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11 43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7條條文,並自 103年10月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期字第1030026130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088 30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 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07034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05 01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19269號函)(中華民國104年7 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400021190號函發布 自104年7月20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5 91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 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6900號函 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50200 58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第2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132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 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502007750號函發布自1 05年6月27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106年3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200346 0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4條之1、第32條之1、第3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03155 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0015 68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14條至第18條、第24條之1、第29條、第35條條 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期字第1110341958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001735號函發布,自111年6月27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 792號函修正發布第 24條、第3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 年 12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773號函辦理)(中華 民國 113年1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0016號 函發布,自113年1月22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3.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17 68號函修正發布第 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3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46138號函辦理 )

法規異動

修正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二千股標的證
券;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
為一萬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每一契
約之約定標的物數量由本公司另定之。
除前項規定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加掛契約如下:
一、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
二、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
    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契約。
股票期貨契約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現行本公司ETF期貨契約單位為10,000受益權單位,考量部分ETF期貨上市
至今契約價值已明顯上升,一般交易人參與上有所難度,本公司鑒於交易
人及期貨業者之建議,爰加掛契約單位為 1,000受益權單位之小型契約,
以期在不影響現有交易人權益前提下,增加交易人選擇,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

股票期貨契約交易之報價以元為單位,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契約乘數為二
千;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契約乘數為一萬;標的
證券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契約乘數由本公司另定之。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加掛之契約,其契約乘數如下:
一、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百股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百。
二、加掛約定標的物為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者,契約乘數為一千。
前二項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契約乘數從其規定。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一、報價未滿十元:零點零一元。
二、報價十元以上,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五元。
三、報價五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零點一元。
四、報價一百元以上,未滿五百元:零點五元。
五、報價五百元以上,未滿一千元:一元。
六、報價一千元以上:五元。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者,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一、報價未滿五十元:零點零一元。
二、報價五十元以上:零點零五元。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ETF期貨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1,000受益權單位
之小型契約,爰增訂其契約乘數之規定。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期貨契約之同方向未沖銷部位合計數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標的證券之分級部位限制數:
一、第一級:自然人以八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二萬四千個契約為限
    ,造市者以六萬個契約為限。
二、第二級:自然人以四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二千個契約為限
    ,造市者以三萬個契約為限。
三、第三級:自然人以二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六千個契約為限,造
    市者以一萬五千個契約為限。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掛之契約,其未沖銷部位依下列規定折算後,併
入前項同一標的證券股票期貨契約同方向未沖銷部位合計數:
一、一百股標的證券之契約依契約乘數二十比一折算。
二、一千受益權單位標的證券之契約依契約乘數十比一折算。
第一項造市者持有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第一項所稱標的證券之分級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六億股或單位以上;或最近三
    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二億股或單位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指
    數股票型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單位總數達三十二億股或單位以上。
二、第二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八億股或單位以上;或最近三個月
    份總交易量達六億股或單位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指數股票型
    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內募
    集及銷售單位總數達十六億股或單位以上。
三、第三級:未符合前二款規定者。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外流通股數,係指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款之股份: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二、已質押股數。
三、新上市或上櫃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之股份。
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第二項規定審視標的證券所適用之級數
。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生效,部位
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期貨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次一營業日一
般交易時段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
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
部位。
交易人違反部位限制規定者,本公司得限制交易人新增部位,或命令期貨
商在不影響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了結交易人部位。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
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交易人持有股票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本公司
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ETF期貨得加掛約定標的物為1,000受益權單位
之小型契約,其部位限制參照現行個股期貨小型契約之作法,按契約乘數
比例折算後,併入同一標的證券、契約乘數為 10,000之ETF期貨之同方向
未沖銷部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