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企業併購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外,本公司於併購資訊公開時,應揭露下列
事項:
一、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二、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三、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意見書。
四、審計委員會就獨立專家之選任資訊,包括選任理由、委任報酬及給付
時點。
五、審計委員會審議本次併購事項開會次數、已採行之查證措施、相關程
序及審議結果。
六、審計委員會就本次併購交易計畫或條款是否具合理性與公平性之理由
及依據。
七、董事會審議本次併購事項開會次數、已採行之查證措施、相關程序及
決議結果。
八、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程序。
九、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括:
(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
、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
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十、最近兩年內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併購交易之意見書,包括外部人
士身分、內容摘要及報酬數額。
十一、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二、三款應揭露事項,應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
條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第一款業就揭露有關併購後續處理方式訂有明文,惟為提
升併購資訊揭露密度,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關於資訊揭露之規範,要求須揭露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
、對價條件與支付時點等併購條件內容,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7
條,業規定公司應於董事會就本次併購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
之決議及特別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及特別委員會成員之姓名及其
所持理由(設有審計委員會者,由審計委員會行之)。為強化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資訊揭露內容,參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及日本經濟產業省制定之「公正 M&A模範指
引—企業價值之提升及股東利益之確保」第3.2.6.1及3.2.6.2條規範
內容,要求公司除依法將審計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揭露外,考慮獨立專
家之選任資訊、審計委員會審議本次併購事項開會次數、已採行查證
措施、相關程序、本次併購交易計畫條款是否具合理公平性之理由依
據等係屬審計委員會審議過程及判斷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是否具公平
性及合理性之重要資訊,為利投資人作出理性投資判斷,宜一併揭露
,爰於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增訂之。另參採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文字
,將有關董事會審議本次併購事項開會次數、已採行之查證措施、相
關程序及決議結果等審議過程之揭露事項,增訂於第七款。
三、參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Rule 13e-3、Schedule 13E-3有關「下市
私有化交易」申報表格規定,考量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程序、
完成併購交易後對公司人員安排及資產運用、過去兩年內是否自外部
人士取得關於併購交易意見書等資訊,係屬影響併購交易之重要資訊
,爰增訂於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目、第十款;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配合遞延款次。
四、因「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就併購之對價種
類及資金來源已有詳細規範內容,故準用該條規定並修正第二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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