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聘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
  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及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計算第一項比例時,對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董事,應自各該比
  例之分母及分子項下扣除。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
  或月退職酬勞金者,不在此限。
  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動改聘者,其任期以分別補足原任董事或監
  察人未滿之任期為止。
  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聘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
  止。
  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任期屆滿前自行提出解聘者。
  二、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其情節重大者。
  三、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有其他對本基金不利之行為者。
  董事如有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其解聘須經董事會通過,始生效
  力。
  董事及監察人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推選董事長時
  ,不在此限。
  所謂利益衝突,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
  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但經董事會委任辦理專項事務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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