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委員會基於第六條所定職權之決議事項,或依第十三條決議委任專業 人員之後續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 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 認或報告。
本條明定永續發展委員會決議之後續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