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