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與要保
人。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必要時並得換(補)發保險
證。
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換(補)發保險證作業如下:
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補)發
新保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二、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時,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得選擇
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另訂立新保險契約,原保險契
約辦理終止。
(二)新、原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
保險人換(補)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
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三)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
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人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
保險證寄予新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本保險之規定,修正第三
項,增列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換(補)發保險證作業,採與機車過戶相同作
業方式,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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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自一百十
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係配合本法修正條文修正,亦應配合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明
定本次修正之第九條條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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