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分會間之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分會之付款方式如下:
一、一般付款:支出款項除分會以預支款或零用金辦理支付外,其餘由本
    會統籌撥付,其付款方式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以預支款支付:分會向本會申請之預支款項,本會核撥至分會帳戶後
    ,由出納填具取款條連同預支彙總表,送經分會出納、分會會計、執
    行秘書及分會會長用印後,辦理支付。
三、以零用金支付:分會向本會申請之零用金撥補款項,本會核撥至分會
    帳戶後,由出納填具取款條連同零用金撥補表,送經分會出納、分會
    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用印後,依出納作業處理準則零用金規定
    辦理支付。
四、支票應以記名之劃線支票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形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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