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准為部分扶助之案件,審查委員會應於決定書中定十五日至六十日之期限
,請申請人將應負擔部分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交付本會。
申請人不服准為部分扶助之決定,得申請覆議。
未依第一項期限繳付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其
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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