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以電子資料傳輸、資料儲存媒體或紙本方
式,將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
;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
致。
地方政府以紙本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由專人送達地方法院;地方
法院收受時,應檢視封緘完整後,啟封核對人數正確性,再另行裝袋(箱
)封緘,復由專責人員簽名或蓋職章於封口處。
地方法院收受初選名冊並確認無誤後,應出具證明予地方政府。
〔立法理由〕
一、初選名冊以電子檔案方式製作完成後,地方政府自得以電子檔案傳輸
    交換系統傳遞初選名冊予所連結之地方法院,或以適當儲存媒體(如
    光碟、隨身碟等)將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另如仍以紙本方式製作
    初選名冊者,地方政府自應將該份初選名冊紙本送交地方法院,爰規
    定第一項。
二、地方政府原則既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初選名冊予地方法院,即應
    注意資通安全之維護,除使用非公開網路外,並得採取數位憑證或其
    他適當之加密措施,以避免在傳輸過程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之風險;又
    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
    一致,以確保所收受初選名冊之真實性及同一性,爰訂定第二項。至
    於地方政府實際應採取何種等級之加密措施,自應由地方政府另行制
    訂通訊安全維護要點規範之,併予說明。
三、地方政府以紙本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亦應有適當方式確保送達過程
    之安全;地方法院於收受初選名冊時,應檢視封緘完整後,啟封核對
    其人數,倘屬正確,並再行另袋(箱)封緘,復由專責人員簽名或蓋
    職章於封口處,以確保初選名冊之真實性及同一性,爰訂定第三項。
四、地方法院收受初選名冊並確認無誤後,應出具收受初選名冊之證明予
    地方政府,以確認初選名冊確已依法送交之事實,爰訂定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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