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
參酌本會委員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
前項綜合初評,指綜合執行秘書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溝通
協調及辦事品質等一切情形,為公正客觀之考評。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執行秘書之適任性,並視其情形,解聘或屆期不
予續聘。
司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或於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予以
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
〔立法理由〕 一、執行秘書係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其他經常性事務
,故其執行業務之表現,固以主席最為瞭解,惟除主席外,其他委員
亦可提供客觀意見,以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所定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考核之規範意旨,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秘
書應由司法院參酌本會委員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
,予以考核。至於考核項目,則參考法官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法
官職務評定項目之規定,另考量執行秘書在執行業務時須妥適與相關
人士及單位溝通協調,故增列溝通協調為考核項目。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係參酌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明定執行秘書之考核方式及其解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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