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13
人,瀏覽人次:
92090135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而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送達 人應將行政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 事由;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