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
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
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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