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186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11條、第22條、第28條條文,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立法總說明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發布施行後
,曾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因應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集中受理原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之事件,為提升人民閱卷便利
性及促進行政訴訟 E化(無紙化),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基於行政訴訟 E化(無紙化)之目標,明定行政法院得視聲請方式之
    不同,決定是否列印聲請書。(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聲請人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並寄送卷宗,此類情形無
    須指定閱卷時間;另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收費
    項目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三、明定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
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使用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亦屬
一種閱卷之方式,基於行政訴訟 E化(無紙化)之目標,明定行政法院得
視聲請方式之不同,決定是否列印聲請書。

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
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立法理由〕
因應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新制施行,為保障民眾閱卷的便利性,聲請人請
求寄送卷宗影本,亦屬無須指定閱卷時間之除外事由。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
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
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立法理由〕
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收費項目,酌修文字。因應堅
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新制施行,為保障民眾閱卷的便利性,明定聲請人得預
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並寄送卷宗。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