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
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使用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亦屬
一種閱卷之方式,基於行政訴訟 E化(無紙化)之目標,明定行政法院得
視聲請方式之不同,決定是否列印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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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
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立法理由〕 因應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新制施行,為保障民眾閱卷的便利性,聲請人請
求寄送卷宗影本,亦屬無須指定閱卷時間之除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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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
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
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立法理由〕 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收費項目,酌修文字。因應堅
實第一審行政訴訟新制施行,為保障民眾閱卷的便利性,明定聲請人得預
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並寄送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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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十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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