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不得晉敘
、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依曆計算。
公務員於前項期間留職停薪、依法停止職務或離職者,其不得晉敘、陞任
或遷調主管職務期間停止進行,並自其復職或再任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
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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