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24493號、行政院院授 人培字第10900392362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54861號令會銜修 正發布全文13條,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公務員懲戒

立法總說明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
修正公布,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七十五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會同行政院、考試院訂
定發布,並於同年五月二日施行。茲因本法已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
公布,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改制為懲戒法院,下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擬具本辦法
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判決確定證明書或
    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判決之日期通知銓敘機關(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就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
    之確定判決執行時點予以修正,並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
    文字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就因再審而更為懲
    戒判決之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修正條文第九條
    )。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