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科掌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普通公務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普通公務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
      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
      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決算之審定,總決算及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八、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
      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三、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
        料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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