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其所遺任期一年以上者辦理補選, 不足一年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請假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應辦理 補選,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