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里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其所遺任期一年以上者辦理補選,
  不足一年者由區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請假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里幹事代理。鄰長於任期內出缺或被罷免去職時應辦理
  補選,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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