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處長。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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