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渠埋設位置及深度依左列規定:
一、埋設位置及深度
(一)管渠埋設於公共道路內者,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與道路主管機關
協調。
(二)管渠橫越河床時,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與河川主管機關協調。
(三)管渠穿越鐵路時,其埋設位置及深度應與鐵路主管機關協調。
二、最小覆土深度:
(一)圓型土管之最小覆土深度須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管須
在五十公分以上,但有特殊保護時不在此限。
(二)箱涵無最小覆土限制,但如在道路範圍內時,至少需有十公分之
覆土深度。
三、管渠保護:
(一)土壓或其他載重超過管渠之外壓強度時,須以混凝土或鋼筋混凝
土加強或經由基礎之改良保護之。
(二)管渠內面有磨損、腐蝕之虞時,應設適當裡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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