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八款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違反行為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 、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