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八款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違反行為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工及限期改善;未立即停工
、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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