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38
人,瀏覽人次:
8891883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舊有違建申請修繕時,應檢送左列書圖: 一、申請書(附切結書)及房屋照片。 二、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寸高度)及位 置圖,並註明構造及面積。 前項書表及圖紙,由主辦機關免費供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