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建申請修繕時,應檢送左列書圖:
  一、申請書(附切結書)及房屋照片。
  二、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寸高度)及位
      置圖,並註明構造及面積。
  前項書表及圖紙,由主辦機關免費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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