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41
人,瀏覽人次:
88904677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76年03月04日
第三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 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 建築之查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