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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配戴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親自在場經營,不得申請名義變更、 攤位繼承或以出租、分租、頂讓、委任、僱傭等方式由他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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