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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勞動局或受理機關得查核實際照護情形,必要時並得以錄音、照相、攝影 等方式作成紀錄。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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