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健康服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健康服務中心擬訂,
報請衛生局核定;丙表由健康服務中心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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