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 106314183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5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自105年12月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健康服務中心置護理長、護理師及護士。
第一項組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
人員兼任;第二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