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廢棄物不得進入掩埋場掩埋處理。但經環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可焚化廢棄物。 三、有機廢棄物。 四、經環保局判定其廢棄物中,資源回收物分類回收不足,且廢棄物清除 機構或其委託處理者未於環保局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所清除之廢 棄物。 五、其他經環保局公告或核定之廢棄物。 已進入而經掩埋場判定屬前項廢棄物者,應予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