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下列廢棄物不得進入掩埋場掩埋處理。但經環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可焚化廢棄物。
三、有機廢棄物。
四、經環保局判定其廢棄物中,資源回收物分類回收不足,且廢棄物清除
    機構或其委託處理者未於環保局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所清除之廢
    棄物。
五、其他經環保局公告或核定之廢棄物。
已進入而經掩埋場判定屬前項廢棄物者,應予退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