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逕行洽購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不成時,得於事業計畫審核後申請本
  府調處。
  前項調處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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