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者,其應繳納之各項保證金額度 ,應由開業建築師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計算公式核算。但獎勵辦 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額度未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六者, 各該項保證金額度得減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