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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政黨初選競選廣告物之定義、設置、管理及取締,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但不得設置於公共設施上,且核准設置期間為各該政黨初選投票日前一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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