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政黨初選競選廣告物之定義、設置、管理及取締,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但不得設置於公共設施上,且核准設置期間為各該政黨初選投票日前一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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