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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救濟組任務如左: 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二、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事項。 三、受災損害之救濟事項。 四、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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