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移設、連通設計與施工規定如下:
  一、移設、連通之申請經核准後,除移設工程得由執行機關施工外,申
      請人應依照核定之進度將移設、連通之土木、建築、機電等細部設
      計圖及估價送請執行機關審查,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二、須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者,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三、施工期間應受執行機關監督,施工完成應經執行機關查驗通過後始
      得啟用。須請領建造執照者,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始得查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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