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 繼續參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 互助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 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