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
  繼續參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
  互助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
  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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