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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