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場地管理機關於活動結束後,除申請人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外
,經確認申請人業依前條規定將場地回復原狀、無其他費用及損害賠償情
事者,應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場地管理機關得自保證
金中扣抵所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將餘額發還申請人,如不足扣抵,並得
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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