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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