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