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照科: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審查、建築工程之建造執照、雜項執
照、拆除執照核發、使用執照變更、室內裝修許可、建造執照預審、
加強山坡地審查及建築師管理等事項。
二、施工科:建築工程施工勘驗與管理、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及施工
監造管理、營造業登記管理、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及損鄰申復處理等事
項。
三、土石方管理科:建築工程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建築工程剩餘土石
方流向管制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規研議等事項。
四、使用管理科:建築工程之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勘驗、合法房屋認定與查
估、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與規劃、建築物使用設計與管理、公共安全
檢查及危險建築物之認定等事項。
五、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規劃廣告招牌及工程設置許可管理
、基地臺管理、山坡地住宅社區環境調查、鑑定與維護管理策略規劃
、強制執行法制業務及申復案件處理等事項。
六、工程科:綜合建築工程設計與規劃、道路、橋樑、公有建築等相關新
建、養護工程、防災救災、搶修復建及公園、廣場新建等工程之監辦
、督導考核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七、採購稽核科:稽核監督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之採購等
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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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視察、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
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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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總工程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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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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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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