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 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下列機關或人員核准展期 :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核准。 前項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