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
  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下列機關或人員核准展期
  :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核准。
  前項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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