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應選員額得依樓層、區域或營業類別,按攤 (鋪)位數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市場攤(鋪)位數在一百攤(鋪)以 內者,置代表五人至七人,逾一百攤(鋪)者,每增加一百攤(鋪),得 增置代表一人或二人,最多以十七人為限。但自治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自治組織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達總數二分之一時,應依原 選任方式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