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應選員額得依樓層、區域或營業類別,按攤
(鋪)位數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市場攤(鋪)位數在一百攤(鋪)以
內者,置代表五人至七人,逾一百攤(鋪)者,每增加一百攤(鋪),得
增置代表一人或二人,最多以十七人為限。但自治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自治組織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達總數二分之一時,應依原
選任方式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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