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處務會議,由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館長。 六、主任。 七、分處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