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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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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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企劃課: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規劃設置、殯葬設施
專區規劃與設置及相關自治法規擬定等事項。
二、墓政管理課:受理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設置申請審核
、環保葬申請作業管理、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督導管
理及非公墓濫葬墳墓裁罰等事項。
三、殯儀管理課:公立殯儀館、火化場規劃設置督導、私立殯儀館、火
化場之申請設置核准及督導管理、殯葬服務業許可及輔導管理、違
法從事殯葬服務業與違法殯葬行為裁處及殯葬消費資訊提供與消費
者申訴處理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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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火化業務之執行,協助喪家處理殯儀事宜及
倡行國民禮儀範例之葬禮儀式等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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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分處,辦理各項殯葬管理業務,其所需員額由本
處員額內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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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館長、分處主任、課員、技士、管理師、助
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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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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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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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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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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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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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館長。
六、主任。
七、分處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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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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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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