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本府核准或審計機關
  同意報廢,或依本法辦理出售,其產權及使用權異動者,應由管理機關
  (單位)於三十日內註銷產籍及辦理異動登記,並依第九條規定列報異
  動。其財產在訴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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