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本府核准或審計機關 同意報廢,或依本法辦理出售,其產權及使用權異動者,應由管理機關 (單位)於三十日內註銷產籍及辦理異動登記,並依第九條規定列報異 動。其財產在訴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