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應將執照副本一份送本府備查,並視為核准
契約書附件之一;建照圖說設計尺寸或建物使用計畫如有變更,應報請
本府核備。
投資人應於限期內開工,開工前應將承造廠商名稱、開工日期、工地負
責人簡歷表及施工計畫書(含預定進度表及市場使用樓層工程總造價)
報本府核備。
工程開工後,投資人應於每月底將工程實際施工進度表報本府核備,本
府得隨時派員現場查核,工程進度落後者,得限期要求投資人趕工。
工程無故停工逾六個月或未能依照建築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完工者
,本府將沒收保證金並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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