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各類款項來源,專款專用。
  二、本基金各類專款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執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
      相對核減支出。
  三、本基金各類專款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
      時,超出部份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出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四、本基金各類專款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
      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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