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污染,維護市民健康、生活環境,
以提高生活品質,設置基隆市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
管理運用,特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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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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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其他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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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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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戶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三)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
驗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
項。
(五)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六)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七)關於空氣品質監測事項。
(八)關於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關於補助營建工程棄土場之設置事項。
(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專戶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
設施之建設。
(三)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五)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六)執行收費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七)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轄內污水下水道服務人口普及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前項第二款第
二目之分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同款第六目之支用比例不得高於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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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市庫設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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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
者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代表等,應佔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
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遴選之委員名單
應送市議會審議經同後方可聘任。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
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
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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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任命,綜理會務;組長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用專業及技術人員一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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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各類來源款項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各類來源款項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各類來源款項會計年度概算、決算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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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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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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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各類款項來源,專款專用。
二、本基金各類專款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執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
相對核減支出。
三、本基金各類專款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
時,超出部份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出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四、本基金各類專款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
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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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類專款之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
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申請保留,經核准後得繼續使用外,應停
止動支,繳回基金專戶;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
未動支者,即予停止支用,繳回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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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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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委員及技術諮詢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者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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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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